為增加租賃住宅的市場供給,臺北市率先全國通過個人租賃住宅減稅優惠,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或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且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給予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各40%之租稅優惠,每屋減徵稅額各以1萬元為上限。 臺北市稅捐處說明,臺北市為健全租賃住宅市場,已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於110年11月8日公布「臺北市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希望藉由租賃住宅服務業的推動,協助個人住宅所有權人處理繁雜的租屋管理事務,以及保障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相關租賃住宅服務業者資訊,可至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網址:https://resim.land.moi.gov.tw/Home/RentIndex)。 該處提醒,符合上述減徵規定者,地價稅應於每年9月22日以前、房屋稅應於減徵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附租賃契約書、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影本等,就近向該處申請經核准後,即可自出租日當年起及當月起開始適用;如逾期才提出申請,地價稅則自次年起、房屋稅自申請的當月份開始適用。舉例說明,住宅所有權人於110年11月11日將住宅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並於110年11月22日提出申請,將自110年11月起減徵房屋稅,並自111年起減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住宅所有權人持有臺北市的房屋,若自行出租供住家使用, 2戶以內每戶按稅率2.4%、3戶以上每戶按稅率3.6%課徵房屋稅,但若是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或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減徵後相當稅率1.44%、2.16%;地價稅原按稅率10‰至55‰課徵,減徵後相當稅率6‰至33‰。舉例說明,假設王君持有臺北市房屋出租供住宅使用,房屋稅額10,000元、地價稅額30,000元,委託租賃住宅代管業管理或出租予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即可享有減徵40%優惠,應繳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可分別減少6,000元、20,000元(30,000元*40%=12,000元,減徵稅額以1萬元為上限,故30,000元-10,000元=20,000元)。 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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