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廢棄物處理管理科 發稿日期:110年11月27日11時00分 聯 絡 人:李旻壕科長 聯絡電話:0983-501-566 針對外界質疑臺北市要求代清潔業者必須取得清除許可證才可營業一節,臺北市環保局說明,依環保署今(110)年9月最新函釋,除原使用人力車、手推車、三輪車代收垃圾業者不受影響外,放寬使用小貨車收運單一公寓、社區垃圾至環保局垃圾車之業者亦不受影響,依法均無需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市民仍可繼續使用專用垃圾袋委託收運。 環保局表示,早年代清潔業者多係一般弱勢民眾個體戶使用人力代收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家戶垃圾,再交給清潔隊垃圾車收運,因載運量小,故環保署函釋此類屬「清潔行為」,與使用小貨車、壓縮車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清除機構有明確區分,可免申請清除許可證。但隨著都市發展,部分代清潔業者開始使用小貨車載運垃圾,收運垃圾量已與清除機構無異,與早年弱勢民眾個體戶代收垃圾規模已然不同,故環保署去(109)年12月函釋,凡使用「機動車輛」受託載運垃圾,均應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但也考量使用人力車、手推車、三輪車因載運量小,無需申請清除許可證,以作為區別。 環保局說明,該局在今(110)年8月15日及18日,召開4場說明會,向代清潔業者說明法令變更,北市800餘位代清潔業者中,使用人力車、手推車、三輪車等約占450位,並無因法令變更而影響;另約350位使用小貨車代清潔業者會上則表示分級管理之訴求。故環保署於今(110)年9月亦再次解釋,放寬使用如小貨車之「機動車輛」,至公寓、社區代收使用專用垃圾袋之家戶垃圾再交給清潔隊垃圾車之過程,只要非連續收集1棟以上,考量與清除機構收運廢棄物樣態明顯不同,仍然可視為「清潔行為」,無需申請清除許可證,除放寬規定外,其目的係為讓清除機構與代清潔業者分級管理。 至於提高市民清潔垃圾成本一節,環保局強調,臺北市家戶垃圾費採隨袋徵收,專用垃圾袋價格仍為「每公升」0.36元對市民並無影響;至於委託清除機構代運廢棄物者,屬於家戶垃圾採專車進廠者,收費每公噸2,082元,目前北市計有106棟社區大樓即以此方式委託清除機構代運廢棄物,均無改變,且與事業廢棄物「每公噸」2,705元已有區隔。 環保局強調,無論是代清潔業者或清除機構,該局均在符合法令下輔導其協助市民收運垃圾,除歷次均依最新函釋輔導代清潔業者外,也輔導清運量大的業者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不存在圖利任何對象問題,至於議員提案建議分級管理一節,該局會依環保署今(110)年9月最新函釋予以調整放寬,明確告知代清潔業者分級管理規定,以達成妥善管理廢棄物流向及垃圾減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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