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110)年8月20日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即女性夜間10時至凌晨6時出勤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違憲後,相關規定即失去法律效力。不過,臺北市勞動局陳信瑜局長提醒,「雇主依法仍不得使懷孕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排定夜班出勤」。 北市勞動局近期檢查發現,有一旅館女性服務人員,需要配合雇主排定班別於早班或晚班出勤,該勞工於已向雇主告知懷孕之事實,並申請產檢假,惟雇主在排定班別工作未留意,仍排定該勞工於午夜10時至翌日6時區間之班別出勤,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 陳信瑜強調,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係基於母性保護之必要,不因釋字第807號公布失效,雇主於排定女性勞工班別,仍應留意工作時間,避免觸法。如雇主使懷孕或哺乳期間勞工於夜間出勤工作,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規定,違者依法可處9萬至45萬元罰鍰。 陳信瑜另補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屬有效,女性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表示無法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陳信瑜呼籲,雇主仍應妥善照顧夜間工作勞工,除了注意勞工的身心健康外,建議給予適當的協助或補助,如夜間津貼、交通津貼或交通車、休憩宿舍等措施。 許多雇主對於相關排班注意事項或方式有不了解之處,臺北市勞動局提供「勞條健檢師」免費入場服務,有需要的頭家可直接至「臺北市民服務大平臺」提出線上申請,或至勞動局勞動權益中心臨櫃申請,也可以用傳真、郵寄等管道提出申請。若擔心染疫風險,企業也可申請電話通訊輔導。如有勞資爭議調解程序或勞動檢查案件進行,「勞條健檢師」輔導服務將暫緩實施,待調解或檢查案件結束後,將再擇期安排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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