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在成立勞資會議時,針對有關勞資雙方人數組成規定有一定標準,事業單位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透過勞資會議組成來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 臺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勞資會議之勞資雙方人數組成與一般會議之組成有所不同,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另外,有關事業單位在勞工人數少於3人時,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受第3條、第5條至第11條及第19條規定之限制。 有些事業單位會因經營地點分散於各縣市,在勞資雙方人數組成上多有所疑問,來電諮詢表示企業在臺北市員工人數不多,員工大多數是在其他縣市工作,那是否仍應成立勞資會議?依規定在臺北市的事業單位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但事業場所在其他縣市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時,亦應分別舉辦之。這裡所謂事業場所包含其他分店、分行、工廠等組織,企業在組成勞資會議時仍需多加留意。 陳信瑜說,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有關勞資雙方人數組成之規定辦理,以保障勞資雙方溝通上權益平等。另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亦設有「勞動即時通」線上系統,提供事業單位另一項使用平台,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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