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12月5日記者會表示,自明(111)年1月1日起,強化部分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其中經濟部公告之「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資訊休閒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視聽歌唱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大型餐宴、婚宴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會議及展覽場館防疫管理措施」所列之場所,其工作/從業人員皆應完整接種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本府各主管機關依中央規定嚴格執行加強查核,以期助於整體社會防疫。 臺北市商業處呼籲本市各相關業者及從業人員於營運期間,應再加強自我檢查與管理以保障員工及消費者安全,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倘場所(域)尚有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人員且無提供快篩證明者,業者須限期改善,本府各主管機關將依防疫指引規定落實防疫管理,打造服務與防疫兼顧的營業場所,使市民得以安心消費。 附件一: 訂有 COVID-19 疫苗接種規定之防疫指引 臺北市商業處 科長 范國敦 02-27208889/1999轉6525 科長 牟季嫻 02-27208889/1999轉6551 媒體聯絡人 方 霖 02-27208889/1999轉6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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