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事業單位如要求勞工在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值日(夜)工作,除了應符合工時限制外,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即應給付加班費,倘若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依法可處以2萬至100萬元罰鍰。 值日(夜)工作指事業單位要求勞工在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等,因其態樣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故歷年來未認定為工作時間。勞動部衡量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單位增補人力之時間,於108年間即預告該注意事項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 陳信瑜局長表示,值日(夜)工作回歸為勞基法工作時間,相關工時及給薪標準均應符合勞基法規定,勞動部已給予事業單位相當程度的緩衝時間,如仍有尚未準備好的事業單位,務必把握年底前的最後準備時間,妥為規劃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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