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賡續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達節能減碳目標,本市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依據110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本市配合該修法,已公告延續免稅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該處說明,凡民眾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車籍地址登記於臺北市者,該處會主動延長免稅期限,不須民眾提出申請。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可透過該處網站「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以視訊方式稅務諮詢,或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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