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分局於111年1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19巷前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期間發現一名騎乘普通重機50歲的鄭姓男子行車不穩且有危險駕駛情勢,經攔查後近身聞到鄭男身上散發濃厚酒味,經告知相關權利後對其實施酒測,酒測值為0.25mg/L,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鄭男表示自己就在只距離數十公尺旁的空軍作戰指揮部裡面工地工作,在工地喝完保力達B兩瓶後想買點食物及補貨,心想距離不遠,騎車過去應該不要緊,所以心存僥倖,認為自己不會被警察抓到,怎知回程會被正在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的員警逮個正著。 依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以下同)20萬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院於昨(24)日三讀通過,未來酒駕罰則將加重,酒駕未肇事的刑責,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期能藉由重懲有效遏止酒駕行為的發生。 大安分局表示:當前取締酒後駕車是工作重點,且要以防制成效為主,警力出勤就是會隨時機動攔查,酒駕零容忍,除了加強執法外,並結合防制酒駕宣導,呼籲民眾「酒後找代駕」、「指定駕駛」,並請店家負起社會責任,一同防制酒駕。分局長范織坤強調:「法律沒有假期,執法公權力不容挑戰,大安分局將持續編排防制酒駕專案勤務,針對易發生酒駕的時段及地點加強執法強度,請民眾切勿有僥倖的心態,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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