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在農曆春節後轉職,如果雇主在勞工離職時未依法將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依法將面臨2萬至100萬元罰鍰。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舉例來說,某勞工於110年8月15日工作滿1年,依法即享有7日特別休假,後續於111年2月15日離職,雇主不得以該年度僅工作半年為由而只給該勞工3.5天特別休假。此外,若該勞工離職時未休畢7日特別休假,雇主應將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折算工資給予勞工。 陳信瑜局長提醒,特別休假現行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於勞工離職時須特別注意,除應確實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外,也不可在勞工提出離職時強迫勞工休畢剩餘之特別休假,避免日後爭議。 此外,雇主要求勞工配合離職規定及手續時,亦須注意不得逾法令規定,如業務交接時不得因為勞工交接工作不確實或離職手續不完全而扣發薪資;若自行約定勞工離職預告期較勞動基準法規定還高,則高於法令部分的天數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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