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推動「鄰里交通環境改善計畫」,透過標線型人行道劃設,改善行人通行環境,使行人行走順暢安全,提供市民交通有序、居住安全有保的生活,本局109年迄今持續執行移動式道路障礙清除工作,舉發違規占用道路件數共計1萬1,565件,呼籲民眾切勿以私人物品做為移動式障礙物(如花盆、桌椅、紙箱、店招、三角錐……等)占用「標線型人行道」妨礙行人通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以上2,400以下罰鍰」;同條例第2項規定:「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強調,執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用路人安全及淨化市容,特別呼籲市民遵守道路交通規範,勿貪圖一時之便,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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