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來臺求學,為了賺取學費常會打工,北市勞動局陳信瑜局長特別提醒,雇主聘僱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確實查驗其「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是否為本人,並且留意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勞動局表示,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處罰15萬元以上、最高至75萬元罰鍰。外籍學生在臺工作須申請工作許可,雇主應查驗下列證件正本並拍照留存,包括「居留證(居留事由為就學)、學生證、工作許可函」,且應注意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如逾有效期間,雇主切勿僱用。 陳信瑜局長強調,學生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6個月,屆期前學生可重新申請工作許可,雇主聘僱時必須注意效期以免誤聘許可失效之學生。雇主可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 」,即時線上查驗學生工作許可情形;居留證合法與否可至內政部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 雇主聘僱外籍學生亦須注意其打工時數,除了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若雇主一時不察使學生工作超過時數,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第57條第9款,可能會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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