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僱用勞工人數未達30人之小型企業超過96 %,考量小型企業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概念不足,導致發生職業災害之風險升高。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雇主應自行或指派人員接受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課程,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若未依規定置職安人員,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自107年起規劃辦理「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至今已培訓完成1100多位業務主管(或店長)。 今(111)年將持續辦理共計10梯次訓練課程,每梯次訓練時間計21小時,並特別依風險性較高之瓦斯(天然氣)串接場所(包含餐飲業、桶裝瓦斯供應業、食品烘培加工業等)、廣告招牌安裝業、旅行社業、園藝業、最後裝修、綜合商品批發零售業、便利商店業與診所等行業為主要授課對象辦理培訓,因名額有限(補助費用含課程結訓及1次測驗通過),有興趣者請儘速報名,額滿為止,報名可撥打電話(02-23947666) ,或洽本局承辦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電話:市民熱線1999分機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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