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已結束營業(人去樓空、大門深鎖)並且積欠勞工工資未滿六個月、資遣費及退休金合計六個月以內部份,勞工可經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 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條件有二個,第一為須經商業處解散公司登記或經歇業事實認定,所以當事業單位有結束營業之狀況且仍未申請解散公司登記時,須經調解過後申請歇業事實認定;第二則必須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即確認雇主實際積欠勞工多少薪資)。勞工朋友如有任何積欠工資墊償方面問題,可洽詢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分機2921。 北市勞動局表示,依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公司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未辦理歇業登記,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情事,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後,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近3年(108年至110年)北市勞動局收到民眾申請歇業認定案件數量分別為139件、147件及124件,且今(111)年6月底已達68件。北市勞動局陳信瑜局長呼籲,如勞工遇有雇主惡意倒閉未辦理歇業而積欠勞工工資,可先向工作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調解再向公司登記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歇業事實認定,如經認定屬實,將有利勞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工資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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