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界討論2018年北市觀光傳播局舉辦臺北燈節一事,觀傳局說明,本局委由槮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廠商)所做事項已結算付款,並於108年與該廠商達成共識並完成調解,廠商表示同意捨棄額外費用請求;惟109年、110年廠商再提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皆由法院審理判定該廠商敗訴;111年6月廠商再提三審上訴,目前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 觀傳局與該廠商於106年12月28日簽定「2018臺北燈節」契約,全案於107年8月24日驗收完成 ,結算總價為3,599萬5,000元整並付款予廠商。廠商後續提出額外請求給付,全案遂進入調解環節。 觀傳局補充,雙方已於108年3月4日調解完成,廠商於會中同意僅就增加鐵馬護欄相關費用及增加行政人力費用(保全及工讀生)等項目請求給付,其餘各項請求則願捨棄;調解後,本局亦給付該廠商238萬9,344元整(含稅)。 觀傳局表示,全案委由廠商所辦事項已結算並付款,惟廠商於109、110年再提民事訴訟,第一、二審由法院審理皆判定該廠商敗訴。而有關廠商所提由台北市政府拉贊助還款一事,法院裁定無證據顯示相關協議存在。 目前廠商於111年6月再提三審上訴,全案進入法院審理環節,觀傳局後續也將配合相關裁定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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