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議員與陳情人於111年9月5日市政總質詢後,召開記者會指控,連鎖不動產房仲業者借牌執業,偽冒陳情人名義簽立不同總價A、B約,賺取差價,質疑北市府如何處理不動產經紀業違法租/借牌問題;並針對案涉偽冒陳情人名義簽立不同總價A、B約部分,質詢簽約地政士,就契約內容及買賣雙方身分,是否應盡確認的義務。 地政局張治祥局長回應,經紀業租/借不動產經紀人證照、收取差價、偽冒當事人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行為,皆涉違法,將徹查案涉經紀業者、經紀人員及地政士進行簽約過程,是否依法履行當事人身分確認義務,倘查獲違規屬實,將依法重罰。 不動產經紀業違規租借牌、收取差價,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張治祥局長指出,經紀業租/借不動產經紀人證照執業,致契約等房地交易重要文件,未由不動產經紀人親自簽章,將影響交易安全。 按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第11條規定,經紀業不得與經紀人員密謀,讓房仲人員假藉其名義對外執行業務,違者按同規範第25條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移由臺北市同業公會審議處理後,依審議結果裁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上開管理條例第19條、第29條第1項及第31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仲介成交不動產的差價或依其成交價格一定標準之報酬以外之其他報酬,如有違規,業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紀人員,應予6個月以上3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地政士受託簽約時應確實核對委託人身分,違反應盡業務依法懲戒 另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依地政士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應自己處理受託業務、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且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倘地政士違反上述規定,依地政士法第44條及第46條規定,得提報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處理,如確有違規情事,依法予以地政士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等懲戒處分。 委託房仲買(賣)屋應檢視揭示文件,確認合法業者,保障交易安全 地政局提醒,委託房仲購買不動產時,為避免發生糾紛或遇到黑心仲介,可檢視業者是否依法於明顯處揭示地政局核發之許可函、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公會會員證書、收費標準等文件,看公司是否合法及了解服務費收取情形。另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重要文件,應由本人親自簽約確認,要求地政士現場確認買賣雙方身分、契約內容,並請不動產經紀人到場說明後簽章,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民眾於交易過程如遇不法情事,歡迎檢具事證向地政局檢舉 為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地政局將持續加強業檢,呼籲經紀業者及經紀人員,執行業務應自律守規,維護業界專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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