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刑大偵二隊接獲民眾報稱,渠先父生前遭詐團首謀勾結某期貨營業員,誆稱投資陳姓女主嫌操盤之期貨及外匯商品,可年獲利息18%-24%,不疑有他,投資7,000餘萬元後,發現本金一去不回,始驚覺遭詐,竟抑鬱而終,北市刑大獲知上情甚為重視,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案經調閱金流、影像等相關資料,獲悉以雙陳為首之「假代操、真吸金、後金付前金之以債養債」犯罪手法,詐騙被害人計有57名,詐財金額高達新臺幣11億餘元,危害社會金融秩序甚鉅。 經查本案陳姓女主嫌假借新加坡及香港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操盤手名義,標榜「我說第2,無人敢說第1、本金必還、高年息、仲介抽1成」,負責操盤期貨及海外貨幣基金投資方案,藉此吸引投資人投入大量資金;另陳嫌原為某期貨公司營業員,利用專業技能負責協助投資人期貨開戶,並協助陳姓女主嫌竄改投資人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以規避公司查核;伊亦擔任某國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將客戶期貨帳戶網路帳號密碼交予陳姓女主嫌,並提供偽造之期貨帳戶權益表予投資人,自108年起與陳姓女主嫌共同以新加坡、香港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吸金,復由共犯成員王嫌、侯嫌、龔嫌……等負責對外招攬投資、提供銀行帳戶收取投資人繳納之現金款項、發放投資獲利及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等不法吸金犯罪行為,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11億餘元以上;本案因被害人涵蓋雙北地區,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意股檢察官陳柏文統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俟於偵辦時機成熟後,特於111年10月13日拂曉出擊、兵分多路,前往雙北、新竹、臺中等地區,陸續搜索18處並查緝陳姓主嫌等14名犯嫌到案,並查扣股票、現金、不動產房產1處、黃金若干兩……等,估計市值新臺幣2,000餘萬元,全案依違反銀行法、詐欺、期貨交易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解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偵辦過程中,發現投資人不乏為60-70多歲長者,結果無法取回老本,部分長者因而抑鬱以終,僅由子女承受告訴,警方再次呼籲,民眾投資前請至「金管會及投信公會(SITCA)」網站免費查詢投資網站是否經國內認證許可,或是親自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諮詢線上服務人員詢問,以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臺北市刑大偵二隊接獲民眾報稱,渠先父生前遭詐團首謀勾結某期貨營業員,誆稱投資陳姓女主嫌操盤之期貨及外匯商品,可年獲利息18%-24%,不疑有他,投資7,000餘萬元後,發現本金一去不回,始驚覺遭詐,竟抑鬱而終,北市刑大獲知上情甚為重視,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案經調閱金流、影像等相關資料,獲悉以雙陳為首之「假代操、真吸金、後金付前金之以債養債」犯罪手法,詐騙被害人計有57名,詐財金額高達新臺幣11億餘元,危害社會金融秩序甚鉅。
經查本案陳姓女主嫌假借新加坡及香港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操盤手名義,標榜「我說第2,無人敢說第1、本金必還、高年息、仲介抽1成」,負責操盤期貨及海外貨幣基金投資方案,藉此吸引投資人投入大量資金;另陳嫌原為某期貨公司營業員,利用專業技能負責協助投資人期貨開戶,並協助陳姓女主嫌竄改投資人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以規避公司查核;伊亦擔任某國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並將客戶期貨帳戶網路帳號密碼交予陳姓女主嫌,並提供偽造之期貨帳戶權益表予投資人,自108年起與陳姓女主嫌共同以新加坡、香港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對外吸金,復由共犯成員王嫌、侯嫌、龔嫌……等負責對外招攬投資、提供銀行帳戶收取投資人繳納之現金款項、發放投資獲利及辦理不動產抵押借款等不法吸金犯罪行為,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11億餘元以上;本案因被害人涵蓋雙北地區,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意股檢察官陳柏文統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俟於偵辦時機成熟後,特於111年10月13日拂曉出擊、兵分多路,前往雙北、新竹、臺中等地區,陸續搜索18處並查緝陳姓主嫌等14名犯嫌到案,並查扣股票、現金、不動產房產1處、黃金若干兩……等,估計市值新臺幣2,000餘萬元,全案依違反銀行法、詐欺、期貨交易及洗錢防制法等罪解送新北地檢署偵辦。
偵辦過程中,發現投資人不乏為60-70多歲長者,結果無法取回老本,部分長者因而抑鬱以終,僅由子女承受告訴,警方再次呼籲,民眾投資前請至「金管會及投信公會(SITCA)」網站免費查詢投資網站是否經國內認證許可,或是親自撥打反詐騙諮詢專線165諮詢線上服務人員詢問,以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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