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8日凌晨發生台北某醫院護理師值夜班時被毆打,起因為1名陌生男子疑因不知醫院已禁止深夜探視之規定,遭該護理師勸阻後,無法控制情緒攻擊護理師臉部及脖子等處後逃離現場,該名護理師已對該名男子提告,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獲悉後立即派員前往了解醫院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是否足夠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提醒,事業單位在職場肢體暴力預防上,事業單位應加強行政管制措施、緊急通報及制止機制,並定期檢點單獨工作或夜間工作之作業內容。勞工於職場受到肢體暴力後若須住院治療,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鑑於近年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頻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民眾申訴疑似職場暴力之案件量,由110年的68件驟增至111年的317件,為提升工作者危害預防知能,並促請事業單位落實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措施,勞檢處針對110年及111年度職場暴力案件進行分析及擬定檢查策略,並於今(112)年1月19日召開研討會,邀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績優健康職場企業、北區健康服務中心等業界專家及職業安全衛生、犯罪預防、心理學等各界領域之學界專家共同參與,討論具體勞動檢查實務及宣導之精進策略。 統計111年所開罰之事業單位共計6家次,罰鍰金額達25萬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已課雇主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故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執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3年,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可依法開罰3萬至30萬元。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職場暴力的態樣相當多元,所謂職場霸凌目前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解釋「職場生活除與工作伙伴協同達成目標之歷程外,更不乏同仁間相互溝通的互動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雇主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及相關保護行為,正視職場內部、外部暴力行為預防的重要性,促進勞資和諧、打造友善職場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112年1月18日凌晨發生台北某醫院護理師值夜班時被毆打,起因為1名陌生男子疑因不知醫院已禁止深夜探視之規定,遭該護理師勸阻後,無法控制情緒攻擊護理師臉部及脖子等處後逃離現場,該名護理師已對該名男子提告,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獲悉後立即派員前往了解醫院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是否足夠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提醒,事業單位在職場肢體暴力預防上,事業單位應加強行政管制措施、緊急通報及制止機制,並定期檢點單獨工作或夜間工作之作業內容。勞工於職場受到肢體暴力後若須住院治療,事業單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鑑於近年於職場不法侵害事件頻傳,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接獲民眾申訴疑似職場暴力之案件量,由110年的68件驟增至111年的317件,為提升工作者危害預防知能,並促請事業單位落實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措施,勞檢處針對110年及111年度職場暴力案件進行分析及擬定檢查策略,並於今(112)年1月19日召開研討會,邀請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績優健康職場企業、北區健康服務中心等業界專家及職業安全衛生、犯罪預防、心理學等各界領域之學界專家共同參與,討論具體勞動檢查實務及宣導之精進策略。
統計111年所開罰之事業單位共計6家次,罰鍰金額達25萬元,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已課雇主採取「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建構行為規範、提供申訴或通報管道,及建立事件處理機制等作為之義務,故事業單位應依法落實執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並作成書面紀錄留存3年,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可依法開罰3萬至30萬元。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職場暴力的態樣相當多元,所謂職場霸凌目前法律上並無明確定義,依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解釋「職場生活除與工作伙伴協同達成目標之歷程外,更不乏同仁間相互溝通的互動過程。人與人相處本有志同道合,亦有話不投機者,非謂同事相處間偶有摩擦、衝突、不愉快、疏遠,即所謂職場霸凌」。雇主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及相關保護行為,正視職場內部、外部暴力行為預防的重要性,促進勞資和諧、打造友善職場才是企業永續經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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