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文化局針對歷史建築「鐵路局機務段員工連棟宿舍」保存維護爭議態度曖昧,本局說明如下: 文化局強調本局秉持依法行政,絕不會因本案涉及都更,各所有權人之間的權益分配產生爭議而改變保存立場!歷史建築「鐵路局機務段員工連棟宿舍」原由行政院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整合修復再利用計畫,惟臺鐵職福會後以全區保存為由退出原計畫,本局尊重各單位決定,但本案時至今日已歷經兩年有餘,各單位仍以訴訟正在進行中,及臺鐵職福會以所有權人不同意歷史建築緊急搶修為由,致使該處文化資產已有「損害」之虞,文化局係依文資法規與文資委員之專業立場要求歷史建築各管理單位依法善盡管理人之責任,並未針對特定單位,有關媒體報導本局針對本案態度曖昧、立場嚴苛等說法均非屬實。 歷史建築「鐵路局機務段員工連棟宿舍」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營建署管理),建物管理單位為臺鐵職福會(45棟)、營建署(2棟)、交通部公路總局(6棟)及交通部臺鐵局(2棟),於96年2月27日登錄為歷史建築。 本案基地係營建署依100年8月12日行政院核定之「中山女中南側地區國有土地實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書」(行政院104年6月15日核定修正計畫書)協調建物所有權人包括職福會、交通部公路總局、台鐵等機關辦理都市更新,惟因部分單位認為權益分配不均,故不同意營建署所提版本,導致修復再利用計畫迄今無法整合及進行審查程序,文化局秉持文資主管單位權責,並依據文資法規及文資委員專業辦理相關程序,絕無偏袒任何一方立場。 有關報載臺鐵職福會表示文化局於今年9月要求10月提交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一節,查臺鐵職福會早於110年7月26日即發函文化局表示將自行辦理修復再利用,文化局亦於110年8月3日函請職福會依文資法提送修復再利用計畫並說明後續辦理期程,與報導中所提委外廠商解約無涉,迄今已逾兩年,惟該會至今未提送相關計畫。今臺鐵職福會表示文化局9月發函要求於10月底提交修復再利用計畫,違反業界辦理時程一節,所指並非屬實,實際上文化局早已於2年前即要求提送計畫。 倘文化資產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各管理單位皆有責任。文化局做為文資主管機關,為避免無人使用之文化資產因長久閒置導致損壞(包含蟲蟻、植生、環境髒亂等),自108年起已針對本案邀集文資委員與相關單位辦理十餘次會勘,輔導各管理單位改善管理維護情形。惟臺鐵職福會長期放任雜物垃圾堆滿建物內未做環境整理,其後文化局多次勸導並予兩次改善寬限期與召開兩次裁罰諮詢會議討論,最後才採取裁罰手段,臺鐵職福會亦於裁罰後進行相關環境清理作業。 另本局於112年5月邀集文資委員辦理現場改善複查現勘時,有發現部分建物山牆已傾倒,樑柱蟲蛀、屋頂傾倒破損、及蟲蟻害、植生侵入建物問題,遂請臺鐵職福會、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提送緊急搶修計畫,至今僅職福會發函表示不提送。如歷史建築現況持續惡化,文化資產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文化局後續將依文資法28條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同時追究相關單位管理不當之責任。
有關媒體報導文化局針對歷史建築「鐵路局機務段員工連棟宿舍」保存維護爭議態度曖昧,本局說明如下: 文化局強調本局秉持依法行政,絕不會因本案涉及都更,各所有權人之間的權益分配產生爭議而改變保存立場!歷史建築「鐵路局機務段員工連棟宿舍」原由行政院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整合修復再利用計畫,惟臺鐵職福會後以全區保存為由退出原計畫,本局尊重各單位決定,但本案時至今日已歷經兩年有餘,各單位仍以訴訟正在進行中,及臺鐵職福會以所有權人不同意歷史建築緊急搶修為由,致使該處文化資產已有「損害」之虞,文化局係依文資法規與文資委員之專業立場要求歷史建築各管理單位依法善盡管理人之責任,並未針對特定單位,有關媒體報導本局針對本案態度曖昧、立場嚴苛等說法均非屬實。
歷史建築「鐵路局機務段員工連棟宿舍」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營建署管理),建物管理單位為臺鐵職福會(45棟)、營建署(2棟)、交通部公路總局(6棟)及交通部臺鐵局(2棟),於96年2月27日登錄為歷史建築。
本案基地係營建署依100年8月12日行政院核定之「中山女中南側地區國有土地實施都市更新開發計畫書」(行政院104年6月15日核定修正計畫書)協調建物所有權人包括職福會、交通部公路總局、台鐵等機關辦理都市更新,惟因部分單位認為權益分配不均,故不同意營建署所提版本,導致修復再利用計畫迄今無法整合及進行審查程序,文化局秉持文資主管單位權責,並依據文資法規及文資委員專業辦理相關程序,絕無偏袒任何一方立場。
有關報載臺鐵職福會表示文化局於今年9月要求10月提交修復及再利用計畫一節,查臺鐵職福會早於110年7月26日即發函文化局表示將自行辦理修復再利用,文化局亦於110年8月3日函請職福會依文資法提送修復再利用計畫並說明後續辦理期程,與報導中所提委外廠商解約無涉,迄今已逾兩年,惟該會至今未提送相關計畫。今臺鐵職福會表示文化局9月發函要求於10月底提交修復再利用計畫,違反業界辦理時程一節,所指並非屬實,實際上文化局早已於2年前即要求提送計畫。
倘文化資產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各管理單位皆有責任。文化局做為文資主管機關,為避免無人使用之文化資產因長久閒置導致損壞(包含蟲蟻、植生、環境髒亂等),自108年起已針對本案邀集文資委員與相關單位辦理十餘次會勘,輔導各管理單位改善管理維護情形。惟臺鐵職福會長期放任雜物垃圾堆滿建物內未做環境整理,其後文化局多次勸導並予兩次改善寬限期與召開兩次裁罰諮詢會議討論,最後才採取裁罰手段,臺鐵職福會亦於裁罰後進行相關環境清理作業。
另本局於112年5月邀集文資委員辦理現場改善複查現勘時,有發現部分建物山牆已傾倒,樑柱蟲蛀、屋頂傾倒破損、及蟲蟻害、植生侵入建物問題,遂請臺鐵職福會、營建署、交通部公路總局提送緊急搶修計畫,至今僅職福會發函表示不提送。如歷史建築現況持續惡化,文化資產因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文化局後續將依文資法28條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同時追究相關單位管理不當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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