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於今(1)日修正發布實施「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修正重點為延長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年限為5年,並明定各管理機關應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目的等因素訂定租金,至於提供使用用途倘具公益性、公共性性質,租金訂定標準則較一般案件更具彈性,使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具有財政收益外,更能兼具公益性質。此外,本次修正也因應實務作業,將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契約定性為私法契約,契約並應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訂約雙方平均分擔。 財政局胡曉嵐局長表示,本辦法原定契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為反映民眾需求及市場需要,並降低管理機關行政作業成本,本次修正將契約期間延長為以不超過5年為原則,除對於初期投入成本較高之使用方式(如:超級市場、長照設施等),較能反映市場需求外,對於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等持續性提供民眾使用之簡易便民服務設施,亦可降低管理機關換約之行政作業成本。 財政局進一步說明,提供使用辦法發布實施後,該局在「永續共融,希望首都」目標下,致力從健全財政角度出發,落實財政治理,為市民服務,後續將持續蒐集實務問題,滾動修正規定,以提升市有資產活化效益,創造市政永續財源。
北市府於今(1)日修正發布實施「臺北市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辦法」,修正重點為延長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年限為5年,並明定各管理機關應參考市場行情、物價指數、使用目的等因素訂定租金,至於提供使用用途倘具公益性、公共性性質,租金訂定標準則較一般案件更具彈性,使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具有財政收益外,更能兼具公益性質。此外,本次修正也因應實務作業,將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契約定性為私法契約,契約並應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訂約雙方平均分擔。
財政局胡曉嵐局長表示,本辦法原定契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為反映民眾需求及市場需要,並降低管理機關行政作業成本,本次修正將契約期間延長為以不超過5年為原則,除對於初期投入成本較高之使用方式(如:超級市場、長照設施等),較能反映市場需求外,對於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站等持續性提供民眾使用之簡易便民服務設施,亦可降低管理機關換約之行政作業成本。
財政局進一步說明,提供使用辦法發布實施後,該局在「永續共融,希望首都」目標下,致力從健全財政角度出發,落實財政治理,為市民服務,後續將持續蒐集實務問題,滾動修正規定,以提升市有資產活化效益,創造市政永續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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