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市電動機車停車免費優惠延長至109年8月31日。 依據:停車場法第17條、第25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5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電動機車停車免費優惠延長至109年8月31日,凡經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在案之電動機車,均可於本處路邊停車格及本處轄管經營之路外停車場享有停車免費優惠。 二、停放於路外停車場之電動機車,請於出場前至管理室辦理銷單始得享有免費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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