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嚴守公安標準,要求大巨蛋工程完成都審、環差審查、防火避難性能評定後,建管處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就規定項目審查完竣,歷經約5年3個月時間,於109年7月17日依法核發大巨蛋第3次變更設計。 大巨蛋案自104年4月27日申請第3次變更設計後,因同年5月14日發現79處未按圖施作並勒令停工,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市民安全,在5年時間內要求大巨蛋容納人數大輻下降、增設安全梯、防火區劃、增加避難面積,並完成7次都市設計審議、2次環差審查、2次防火避難性能審查及通過防火避難模擬,以保障大巨蛋使用安全。 市政府都發局表示,建築法第34條明文規定建造執照核發,主管建築機關就規定項目審查,其餘部分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規定簽證負責,大巨蛋第3次變更設計經都審、環差及防火避難性能評定審查完成後,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協助就規定項目審查完竣後依法同意變更設計。 有關97條安全梯區劃,按建築法第34條:「直轄市、縣(市)(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7條(安全梯)即屬建築師簽證項目。一般案件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先核准建造執照後,就建築師簽證項目辦理抽查。經統計107年至109年,計核准1,019件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經抽查缺失案件共計有884件,其中13件須辦理變更設計、871件須辦理變更報備,常犯錯誤為圖說未依規定繪製、無障礙設施、安全梯、防火避難等檢討有誤。 依建築法,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辦理開工,並於竣工申請使用執照後始得使用,為建築工程兩道不同關卡;有關大巨蛋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97條規定,因屬重大工程,建管處列管於使用執照前完成變更程序,除不減損安全標準外,較通案更加嚴格,提前於第3次變更設計核准時予以列管。 另大巨蛋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7條疑義部分,依內政部函釋,巨蛋場館本次變更設計申請用途為體育館,無第127條適用,惟建管處秉持嚴加把關精神,於本次變更設計核准時註記列管,未來巨蛋場館若臨時作演唱會使用,須依規定辦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且遠雄應先通案送經台建中心性能設計審查通過,驗證確保逃生避難安全,或申請變更符合第127條之規定。 建管處最後強調,大巨蛋就都市防災層面完成都審、環差審查、防火避難性能評定及法治相關流程,依法核發第3次更設計,另大巨蛋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7條部分,仍呼籲遠雄公司,應儘速依法修正圖說內容送審,把安全的大巨蛋交還給臺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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