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本市提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查填108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情形,請各校於8月10日至8月17日期間至「二代表單系統」完成填報事宜,相關成果等佐證資料留存各校備查。 二、旨揭調查表內容依據如下: (一)「家庭教育法」第13條第1項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 (二)「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 物力,結合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三)請各校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103年版)分別於第1學期以「家人關係」為主題、第2學期以「家庭生活管理」為主題,規劃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三、另配合108年5月8日總統令頒「家庭教育法」修正條文相關內容及12年國教課綱明訂各領域課程設計應融入議題(其中包含『家庭教育議題』),幫助學生統整各領域的學習內容並豐富與促進核心素養之陶成,本局前以109年3月16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24669號函頒修正「臺北市各級學校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計達),爰並籲請各校自109學年度起參閱12年國教議題融入說明手冊,增加案內課程豐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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