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日監察院新聞稿報導都發局及教育局針對比利馬課照中心、補習班及幼兒園裁罰標準反覆,違法失當,高監委鳳仙提案糾正一案,北市府鄭重澄清處理該件檢舉及裁罰案件均秉持「依法行政、秉公處理、證據本位、比例原則」,並無偏袒或不當執法。 都發局強調,比利馬課照中心、補習班及幼兒園自105年起屢遭檢舉未經申請擅自拆除及開口、變更外牆、違規裝修且破壞主要構造情事,經建管處稽查屬實,依法裁處並要求補辦手續。 都發局表示,對於監察院新聞稿所提內容表示尊重,但有關比利馬因未經申請擅自變更建築物原結構,而受108年5月17日、108年11月8日、108年9月10日及109年1月9日4度裁處機構負責人,其違規事項屬實,都發局秉持依法行政原則依法裁罰,並要求業者針對樓板開口部分委請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檢查簽證補辦手續,絕無不當執法情事。 另教育局基於主管機關督導管理派員前往稽查,所查獲之違規事項業經分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裁罰;惟監委針對前開裁罰質疑有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因各方針對本案之法律見解有異,受處分人亦提起訴願在案,現由訴願委員會審理中。 教育局表示,比利馬幼兒園園長及教保員疑似罹患恐慌症及使用舒緩精神藥物一事,因臺北市議會108年11月11日總質詢期間提出該園園長疑似罹患恐慌症、教保員疑似使用憂鬱症藥物等資料,請教育局協助釐清該等人員是否適任教保服務工作。基於市議會有監督市府之權限,教育局亦負有維護幼兒就學安全之責任,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當事人陳述意見,以了解該2員目前身心狀況是否足堪勝任教保服務工作。但因個案事實發生時間為105年,尚無法認定個案目前仍維持當時之身心狀況,因此教育局未針對此事件就幼兒園違反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進行處分。 至於比利馬幼兒園經教育局撤銷準公共教保服務契約一節,該園108年6月17日向教育局申請加入準公共幼兒園,因楊姓教保員自同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止為育嬰留停,未符合教育部訂頒之準公共幼兒園作業要點第5點有關師生比之規定,經教育局知悉後認定未符合契約成立要件,契約溯及既往不生效力。而教育局知悉時楊姓教保員已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亦無所謂改善可言,不符前開作業要點所稱「解除契約」之要件。教育局於109年2月27日及109年4月28日,二次發函該園,釐清意思表示係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將錯誤之意思表示撤銷,本契約之效力自始不成立。依大法官525號解釋意旨,保障家長信賴保護利益,教育局並未追回對家長之學費差額補助。且針對比利馬幼兒園申請之準公共設施設備補助款計新臺幣20萬元,教育局衡酌幼兒園係用於改善幼兒園環境,以提升其教保服務品質,教育局亦未向幼兒園主張追繳該筆補助款。 本案有關教育局權管事項,業務聯絡可洽教育局終身教育科蔡曉青科長(1999轉6430)、學前教育科吳青娟科長(1999轉1417)。另教育新聞聯絡,可洽教育局綜合企劃科林奎宇研究員(1999轉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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