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目的:為落實極限運動年輕化的目標,建立臺灣優秀青年選手競技舞台,舉辦「臺北市極限運動大賽」,藉由競賽達到技術提升,同時與各地區青年菁英交流切磋,帶動極限運動風潮。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 四、活動地點:臺北市極限運動訓練中心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382號,捷運南港站2號出口旁) 五、活動時間:活動時間:109年9月12日至13日(星期六、日) 六、報名資格:國內外青少年均可報名參加。 七、比賽項目: (一)、BMX公園賽 (二)、直排公園賽 (三)、滑板公園賽 八、參賽組別: (一)、選手組 (二)、新人組 (未參加過任何比賽) (三)、兒童組(限12歲(含)以下) 九、獎勵辦法: (依中華民國稅法扣繳相關稅額) (一)、選手組 第一名:獎盃及獎金NT$ 50,000元 第二名:獎盃及獎金NT$ 20,000元 第三名:獎盃及獎金NT$ 10,000元 第四名:獎狀及獎金NT$ 6,000元 第五名:獎狀及獎金NT$ 4,000元 第六名:獎狀及獎金NT$ 3,000元 第七名:獎狀及獎金NT$ 2,000元 第八名:獎狀及獎金NT$ 1,000元 (二)、兒童組 第一名:獎狀及獎金NT$ 2,000元 第二名:獎狀及獎金NT$ 1,500元 第三名:獎狀及獎金NT$ 500元 第四名至第六名:獎狀乙張 (三)、新人組 第一名:獎狀乙張 第二名:獎狀乙張 第三名:獎狀乙張 (四)、兒童組指導教練獎(實際參賽總人數不滿20人,獎金以2分之1計算) 兒童組第一名指導教練:獎金NT$ 10,000元及獎狀乙張 兒童組第二名指導教練:獎金NT$ 5,000元 兒童組第三名指導教練:獎金NT$ 2,000元 十、報名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公布起至109年8月23日(星期日)24:00時截止。 (二)、報名網站: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網站最新消息或中華民國極限運動協會網站 線上報名,無提供現場報名。 (三)、報名費:免費。 十一、競賽規則: (一)、初賽: 1、選手組依秩序冊順位輪流出場比賽,每位選手每輪出賽時間45秒,全部參賽選手第1輪結束後進行第2輪出賽,每位選手有2輪出賽機會,採最佳1輪成績排列名次,前10名晉級決賽。 2、兒童組及新人組初賽成績為最終成績,非晉級制。 (二)、決賽:選手組依晉級決賽成績較後者依序出賽,每輪時間60秒,全部選手第1輪結束後進行第2輪出賽,每位選手有2輪出賽機會,採最佳1輪分數計算成績,依成績高低排列優勝名次。 (三)、評分標準:依據「國際極限運動競賽規則辦法」辦理。 1、空中動作 評分佔比40%。 2、卡、磨、翻板動作 評分佔比40% 3、場地路線變化 評分佔比10%。 4、個人風格展現 評分佔比10% 十二、活動流程: (一)、9月12日(星期六) 09:00-10:00 選手報到、練習 10:00-11:00 極限單車公園新人、兒童組 11:00-12:00 極限單車公園選手組初賽 12:00-13:00 中午休息免費提供飲料 13:00-14:00 極限直排公園新人、兒童組 14:00-15:00 極限直排公園選手組初賽 15:00-15:30 序幕表演、開幕典禮(媒體採訪) 15:30-16:30 滑板公園新人、兒童組 16:30-17:30 滑板公園選手組初賽 17:30-18:00 新人、兒童組頒獎典禮 (二)、 9月13日(星期日) 11:00-14:00 選手檢錄、練習 14:00-15:00 極限直排公園決賽 15:00-16:00 滑板公園決賽 16:00-17:00 極限單車公園決賽 17:00-17:30 極限菁英選手表演 17:30-18:00 選手組頒獎典禮 十三、保險: (一)、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理賠額度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3,0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200萬。 (二)、特別活動意外險(比賽選手):意外事故傷亡或殘廢保險金額100萬,意外醫療保險金額10萬。 十四、注意事項: (一)、選手報名填寫之個人資料應為真實內容,個人資料同意主辦單位使用及公佈,主辦單位對於任何不實或不正確之資料,不負任何法律及保險責任。不真實或不完整者,均視為無效登錄資料,相關責任由選手個人承擔。 (二)、 請各參賽選手於比賽前60分至20分於檢錄處檢錄,如無檢錄視同棄權。 (三)、參賽時選手必須配戴頭盔,惟滑板選手可視個人情況,選擇配戴或不戴頭盔。 (四)、獲獎選手獎勵金以匯款或當場現金撥付為原則,惟現金方式撥付,需親自填寫印領清冊並簽名。 (五)、兒童組最佳教練獎,是專門為實際從事培訓的教練所設置,為鼓勵教練長期付出與貢獻,該獎金由贊助商提供,請領資格需實際培育得獎的小選手時間6個月以上者,請兒童組於報名時確實填寫指導教練姓名及聯絡電話。 (六)、參賽選手競賽中發生意外事件,均由保險公司負責協商理賠事宜,選手願放棄上訴抗辯權,亦不得委由他人上訴抗辯。 (七)、參賽選手也可依個人需求自行投保醫療險或人身意外險等。 (八)、選手參賽應尊重評審委員的專業評議,並接受比賽結果。 (九)、本活動因故無法順利進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終止、修改、延長、縮短或暫停本活動。 (十)、本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變更修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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