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為落實房屋稅稽徵工作,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持續運用水電資料查核自住房屋使用情形,作業期間自109年7月1日起至109年11月30日止。 該處表示,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住房屋必須是供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房屋適用自住稅率1.2%就是要有實際居住的事實,依一般經驗法則,房屋如有居住,理應有用水用電需求。因此,已蒐集水電資料,對低度用水用電的自住房屋,如查無實際居住事實,將改按所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處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記得在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報變更使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房屋稅籍清查,將會派員至現場勘查,且清查人員都會配帶職員識別證,執行作業期間請民眾配合,若仍有疑問,可洽房屋所在稅捐分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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