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本市曾有淹水紀錄之淹水戶、水災災害潛勢區域或有申請意願之一般住戶;惟下列對象之一者,不予補助: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下同)100年7月1日(含)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 曾接受104年、106年或108年度臺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補助之對象。 二、補助標準: ◎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為90公分(含)以上,未滿90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補助費標準如下: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每處補助新臺幣3萬2千元。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5萬元。 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5千元。 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 ◎防水閘門(板)之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鏽鋼為限。 ◎每一戶(或每一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以補助2處為限。 三、申請應備文件: 符合本計畫規定得申請補助者,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二分之一(含)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申請表向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四、作業程序: 區公所於收受申請後派員現勘確認符合補助對象,申請人應待申請表經核定後再行施作,申請核准後45個日曆天內檢附施工前後照片各2張,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查驗,逾期不予補助。區公所接獲申請查驗後應於14個日曆天內進行查驗,經查驗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或未於指定日期前(期限由區公所視現況決定)完成改善者,不予補助;申請人如有虛假或隱匿不實者,區公所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五、申請補助期限:發布日起至109年9月30日止。 六、市府業已建置「臺北市徵求私有建築設置防水閘門廠商名冊」之官網平台,含可諮詢項目與聯絡窗口資訊以及有關水閘門設備、材料等規範與相關資訊(連結網址為https://reurl.cc/X61xOR),可多加利用。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