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臺北市政府109年7月31日府授研服字第1093017776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體育類」各項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配合修正後「申請案件檢核作業方式」調整格式。 二、「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體育類」第6項之應備證件次序調整及文字說明內容修正。 三、「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體育類」第7項應備證件減少「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使用執照存根及使用執照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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