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房屋移轉如不動產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該處提醒民眾應注意掌握申報期間,避免荷包失血!舉例說明:許小姐於109年2月21日將房子出售給李小姐,因許小姐常年旅居國外,請在台代理人王小姐代為申報,但王小姐於109年5月12日才取得海外授權書,延至109年6月2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該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220,000元,那麼李小姐除了應繳納契稅13,200元外,尚需繳納3,036元怠報金,即13,200元x23%(71天÷3)=3,036元。 民眾辦理不動產之產權移轉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至該處網站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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