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下稱設置規則)」第168條及169規定(略以):「禁止停車黃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並規定其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禁止臨時停車紅線,用以指示全日24小時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表示,現況家中若有年長者或行動不便者臨時上、下客之接送需求,車輛駕駛者多以違規臨時停車方式接送乘客,考量現階段法規僅有全日禁止臨時停車管制及上午7時至晚間8時禁止停車管制,尚缺乏「全日禁止停車」之管制措施,倘依現行法規以附牌標示延長或縮短管制時段,除不利標誌減量、易影響市容景觀外,多數巷內尚無適當空間設置標誌牌面及立桿,故為利實務執行,交工處向交通部建議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增訂「全日24小時禁止停車線」,採路側「黃虛線」型式繪設,以求管制措施更臻精細。 交通部將於本週四(8/20)邀集內政部營建署、警政署、交通部公路總局、運輸研究所及各縣市地方政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是否新增此管制措施及其顏色、型式等,尋求共識;交工處亦表示,未來新式標線若納入設置規則,將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以利民眾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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