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公寓4樓及4樓頂前、後擅自擴建違建,經建管處於109年4月23日查報處分並完成送達程序後,由建管處拆除人員疏導違建人配合改善,惟違建人並未積極配合自行拆除,故於6月1日起由建管處派工強制拆除,原計畫7月30日以前執行完畢,但相關拆除作業受限於道路及後巷空間狹小及高空纜線等因素,無法以重機械執行拆除,致拆除速度不如預期,且期間違建人認為查報與事實不符,申請違建爭議調處委員會審議,惟經審議結果,違建認定並無爭議,均維持原查報處分,建管處於收到決議後持續執行拆除作業。 另住戶檢舉違建後,質疑建管處未即時查報處分,建管處提出澄清說明違建查報需勘查確定違建相關尺寸範圍及確認原有既存違建範圍內有無其他違規情形,以做為查報處分之依據,於109年3月25日函請建物所有權人於二週內配合建管處勘查作業,惟所有權人皆未配合處理,故建管處就現況違反規定之違建優先查報處分,並於109年4月29日完成行政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並無延宕情事。建管處重申本案4樓後及4 樓屋頂後側違建將限期於30日內執行拆除,以貫徹新違建執行拆除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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