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換購自用住宅土地,依照稅法規定,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某市民申請退還出售2戶房地所繳土地增值稅因不符合規定,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納保官主動輔導其選擇較有利之1戶房地重新申請,已獲得退稅,落實維護納稅者權益。 北市稅處表示,該市民出售2戶小坪數自用房地,另外換購1戶大坪數自用房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因所出售2戶土地地價總和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仍高於新購土地地價,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該處納保官乃主動向市民詳細解說相關法令,並輔導其選擇土地增值稅額較高的其中1戶房地重新申請,已順利退還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稅捐爭議事件,需納保官協助,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申請;也可以利用手機或電腦登入北市稅處「視訊服務e櫃檯」(網址:https://www.services.tpctax.gov.taipei/onlinecounterv3/),由納保官直接面對面提供協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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