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家小吃店因為聘用非法工作的外籍人士遭罰15萬元罰鍰,對此,雇主表示很無奈,因為勞工應徵時自稱是嫁來臺灣的越南籍人士,出於信任並沒有檢查相關證件,卻因此受罰。臺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應徵外國人先查證件再上工,以免遭罰15萬元至75萬元。 小美的小吃店餐點風味佳,深獲消費者喜愛,但因為人手不足,不得不張貼徵人啟事。某日,一位自稱嫁來臺灣的越南籍人士前來應徵,小美未查驗該名外籍人士的證件,即錄取她並約定隔日來上班,一個月後,移民署專勤隊人員上門稽查,經核對身分資料發現,該名外籍人士並非如其所說的是嫁到臺灣的,而是逃逸移工,小美因此被有關機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裁罰15萬元罰鍰,而該名逃逸移工則被裁罰3萬元罰鍰。 為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外籍人士來臺工作為「許可制」,且僅開放部分職業讓雇主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聘僱許可,而小本經營的小吃店廚務、外場都不是外國人可申請的工作項目。所以,小吃店或攤販僅能聘用「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的新住民(與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及「獲勞動部核發工作許可的僑外學生」。 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常有外國人面試時自稱是新住民或學生,店家疏於查驗證件就急著讓外國人上工,直到查獲時才驚覺被騙。雇主在應徵新住民時,須核對應徵者的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應徵僑外學生則須核對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函正本,確認證件為本人持有及居留事由、證件效期等資料後,還要拍照或影印留存影本,以盡雇主的查驗義務。 礙於經濟壓力,失聯移工或尚未取得工作許可之僑外生,常以「試做」、「幫忙」等名義,先在小吃店內做事,希望店家看到表現後能予以聘用。部分店家被查獲時,認為外國人只是來幫忙,沒有聘僱,所以未查驗證件。值得注意的是,無論端菜、洗碗、招呼客人等行為,只要在店內提供勞務,就是「工作」,就算沒有酬勞,店家仍屬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 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即非法工作的外國人,將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或非法聘僱外國人,則會被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且5年內若再違反,還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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