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意事項: ※本補助審查結果係以正式函文通知,請申請人務必提供公文可送達地址;送出申請前,請自行檢視申請資料完整性,俾利審查作業。 ※本補助送件名單,將統一彙整後,置於網頁下方。 ※申請人於核獲補助後,仍應符合「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相關規定,即應持續設籍及就讀至學期結束(110年1月20日)為止,如有違反規定,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補助款,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茲因追繳補助款項與幼兒進入國民小學就讀之權益無關,故倘幼兒有就讀外縣市國小而須提前遷離本市戶籍之需求者,建請再審慎考量,以避免行政資源浪費。 ※新式戶口名簿為直式橫書,共分為以下四種版本: 一、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本補助申請應附文件,以此版本為主------ 二、現住人口省略記事----倘檢附無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者,將逕予退件---- 三、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有詳細記事 四、現住人口含非現住人口省略記事----倘檢附無詳細記事之戶籍資料者,將逕予退件---- ※中央教育部於「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www.ece.moe.edu.tw/,查詢方式:幼兒園查詢→依名稱搜尋幼兒園→檢視展開→點選108學年度收費明細)已公開各縣市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金額,建議家長或監護人得逕至該系統查詢幼兒園收費,並運用附檔之「公私立幼兒園繳費收據檢核表」,以維護自身權益。 ※補助金額:本專案依中央補助之家戶所得級距,分別給予設籍本市之就學費用補助,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額度如下: (1)就讀本市或外縣市經許可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家戶年所得逾七十萬元以上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5,543元整。 (2)就讀本市或外縣市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不包括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家戶年所得逾七十萬元以上者,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2,543元整;家戶年所得逾五十萬元至七十萬元以下,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7,543元整;家戶年所得逾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下,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2,543元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1萬2,543元整。 ※請申請人務必閱讀以下文字說明,並請參閱「申請作業說明」※ 1.補助對象:109學年度9月1日前年滿5足歲幼兒(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出生者)或緩讀生。 2.資格限制:幼兒應於109年2月1日前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並持續設籍至學期結束(110年1月20日)為止,就讀外縣市經許可設立之公私立幼兒園(不包含營運成本由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擔之非營利或準公共幼兒園),其中就讀公立幼兒園者須未申領教育部經濟弱勢加額補助,資格符合者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予設籍本市補助。 3.申請應附資料: □(1)申請書(請確認資料是否填寫完整,申請人請務必簽名或蓋章) □(2)領據(具領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3)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所附存摺影本應為領據具領人帳戶,並應確實黏貼於領據下方) □(4)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電子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不可省略記事,且須能確認幼兒於開學前6個月即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設籍本市同一戶籍) □(5)繳費收據影本(含該學期學費及任一個月收費明細,該收據應以所就讀幼兒園報教育部或主管機關備查之樣張為主) 4.如查獲有溢領補助款者,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5.本補助申請文件申請人(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均須親自簽名或蓋章」,並於109年10月15日前(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北區)申請,信封請加註「申請助您好孕-5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外縣市」,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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