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加強便民服務,該處特別針對最近1年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取得土地的新所有權人,若尚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記得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109年就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的話,只能自次年才可適用,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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