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活動目的: 聯合國將12月3日頒訂為「國際身心障礙者日」,藉以鼓勵所有的人關心及宣導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和措施,讓身心障礙者能和其他人一樣,擁有充分平等的人權。 有鑑於身心障礙服務有賴於政府、民間團體、機構及第一線服務人員共同合作、群策群力,為提升社會大眾重視身心障礙權益及感謝相關人員長期耕耘之貢獻,故辦理本注意事項。 貳、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條第4項。 參、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 肆、表揚對象:至多25名,表揚類別、及條件如下: ㄧ、本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身障社區式長照機構(日間照顧)類:包括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行政人員、社會工作員、護理人員、教保員、訓練員及生活服務員,至多表揚3人。 二、本市從事身心障礙服務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承接本局身心障礙相關服務之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類:包括負責人、行政人員、社會工作員、其他從事身心障礙服務人員及志工,至多表揚3人。 三、照顧服務員類:分下列三項,總計至多表揚15人: 甲項:經本局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受託單位推薦之服務員,至多表揚10人。 乙項:服務本市身心障礙者之居家服務照顧服務員、家庭托顧服務員、自立生活支持服務員(個人助理)等,至多表揚3人。 丙項:經本市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推薦之身心障礙者同儕支 持員或團體自行培訓之同儕服務員,至多表揚2人。 非社政類:包括以下5類,總計至多表揚3人: 交通服務人員(如:復康巴士司機、低地板公車司機、捷運站引導人員) 勞政服務人員(如: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就業服務員、職業輔導評量員、職務再設計人員、手語翻譯員、視障協助員) 民政服務人員(如:里長、里幹事) 教育服務人員(如:教師、助理員) 衛政服務人員(如:公衛護士) 特殊貢獻類:從事身心障礙領域工作,有顯著貢獻,或於身心障礙領域,其事蹟足堪表率者,至多表揚1人。 前開表揚對象近3年不得領有本注意事項同表揚類別之情事。 伍、申請方式、時間及提醒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1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遇國定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二、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附件1)、切結書(附件2)、授權同意書(附件3)及檢附相關資料(A4紙張格式裝訂成冊)一式6份,親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長運國際有限公司(地址: 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二段1-3號),並請註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跨專業服務績優人員推薦表揚」。 三、每單位推薦各類別至多2人,且同一人僅得推薦擇一類別,惟照顧服務類甲項,由本局委託之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受託單位推薦,其推薦人數不受每單位2人限制。 陸、評審方式: ㄧ、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審核,評鑑指標及比重如下: 從事身心障礙領域相關經驗,佔30%。 工作實績,佔60%,主要審核原則如下: 1、樂於發揚服務精神、從事工作態度負責、盡職,熱心並積極參與身心障礙者福利工作。 2、發揮並持續精進專業知能,參與身心障礙相關事務有具體成效之事蹟。 3、長期投入且於身心障礙者領域有具體特殊表現。 4、協助身心障礙者成就自我之成功案例。 5、其他特殊或卓越貢獻足堪表揚之事蹟或事項。 6、特殊貢獻事項。 佐證資料完整度,佔10%。 二、評審小組由本局代表1名及2名專家學者或具實務經驗工作者組成。 三、評審小組得視需要邀請推薦表揚對象實地訪談,作為評分之參考。 柒、通知及獎勵方式:109年10月30日於本局局網公告及書面通知獲獎名單,並 於109年11月至12月本局身心障礙者日慶祝活動或其他 相關公開活動頒發感謝狀及獎品。 捌、本注意事項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玖、本注意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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