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0日偕松字第 1090820175號函、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及臺北市政府辦理 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 辦理。 二、依本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 物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召開協調會之通知應於協調會召開前 20日前寄送,並準用行政程序法除寄存送達、公示送達及 囑託送達外之送達規定。通知未能送達,或其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者,經報本府同意後,刊登本府公報或新聞紙3 日, 三、旨揭公告張貼地點為本府公告欄、信義區公所公告欄、信 義區泰和里辦公處公告欄,張貼日期自109年8月29日起至 109年9月27日止,計30日,請依法予以張貼並經常保持清 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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