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提升對消費者之保障程度,於109年9月15日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修正草案,近日將發布實施,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因應社會經濟產業變遷,消費場所類型逐漸多元化,新增應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如夜店、自助洗衣店等,且投保範圍不限於建築物內部,如休閒農場、戶外庭園餐廳等消費場所,使用人或所有人亦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為避免消費場所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後,因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不足,致多數傷亡民眾無法藉由責任保險保障合理權益之情形,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將最低保險金額酌予提高,每一個人身體傷亡從300萬元拉高到600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從3,400萬元拉高到6,600萬元,若為特定消費場所,例如視聽歌唱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等,總保險金額則從6,400萬元提高至1億3千2百萬元。 三、考量本次修法提高「最低保險金額額度」對消費場所之使用人、所有權人影響重大,故訂定過渡條款,若在本次修法發布施行前已投保者,於保險期間期滿前,可依修正前之金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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