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9月13日晚上於中山北路二段發生一起一氧化炭中毒事故,經北市勞檢處調查後發現,這起事件肇因於某事業單位於地下室拍片,長時間啟動內燃機發電機,導致現場11名勞工(7男4女)一氧化碳中毒導致頭暈不適之意外事故。 勞檢處於當日晚間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實施檢查,初步研判事發原因為該事業單位於通風不良之地下室長時間(自早上10時30分開始拍攝MV)啟動內燃機發電機,排出含一氧化碳之廢氣,至本市消防局於晚間7時55分接獲通報前往救援時,測得當時現場一氧化碳濃度達100ppm,已超過容許濃度35ppm之規定。 勞檢處於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事業單位使勞工在地下室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排出廢氣危害勞工;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未使空氣充分流通,未依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及現場使用電氣設備未符國家標準;分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5條、第312條及第239條之規定。 勞動局局長陳信瑜特別呼籲,雇主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除設有效之換氣設施者,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請事業單位千萬不要因一時的輕忽造成災害。 事發現場使用之內燃機發電機 事發現場地下室實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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