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立交響樂團附設團出國推廣演出經費由民間贊助,是否有違「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下稱要點)第3點第2項:「業務機關對捐款者有業務監督關係,不得接受其捐款」之疑慮,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說明如下: 依據本府106年7月7日函釋略以:「...上開規定所稱業務監督關係,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受其監督管理之事業單位間之業務監督關係,例如金管會對銀行有業務監督關係,本府教育局對補習班有業務監督關係…」。故北市交與本案民間贊助單位間並無業務監督關係。 至有關本案民間贊助單位以招標方式取得北市交108年「行影玖拾-李行電影音樂會」節目企劃暨影像剪輯執行委託服務案120萬元,履約期間係自108年3月13日至108年7月12日止;並於108年8月23日指定捐贈北市交附設團108年10月出國推廣音樂會演出費用;另本局將請所屬檢視函釋之適用,清查接受民間捐款情形,主動提報政風室協助檢視,以避免有誤觸上開要點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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