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停營字第1093086702號 主旨:公告本市內湖區陽光街161巷(陽光街至陽光街161巷底)路邊停車格,自109年9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據: 一、停車場法第13條、第31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4條、第5條。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公告事項: 一、收費路段:內湖區陽光街161巷(陽光街至陽光街161巷底)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二、收費標準及方式: (一)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採計時費率,每小時新臺幣20元(另為提升停車轉換率,停車計費單位採半小時計算)。 (二)裝卸貨停車格位採計次費率,每次新臺幣30元,限停20分鐘(得付費延長1次停放)。 三、收費時間: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裝卸貨停車格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 四、實施日期:109年9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 五、停放之車輛,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致遲於8日曆天內處理。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書面通知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者,將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查詢電話:27269600;網址:https://pma.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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