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2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辦理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其項目如下:一、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補助經費支用情形。二、第二十條民間團體之資格要件。三、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調解紀錄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對受託民間團體之考核結果,應予公告。考核不合格之受託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委託辦理調解業務。」。 公告事項: 經查,本局辦理勞資爭議案件受託民間團體「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及「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等2家辦理109年上半年勞資爭議調解業務之考核,其考核結果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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