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的期限到本(9)月22日截止,最近常接到民眾詢問,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是否須再次重新提出申請?該處說明,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者,若持分面積、所有權人以及使用情形均未變動,不用重複提出申請。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自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自用住宅用地的必要條件。原本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不用重新提出申請。但如有增加土地持分面積或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原自用住宅用地,縱使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但因持分面積增加或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就必須重新提出自用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特別提醒,原先核准自用住宅用地者,辦理戶籍遷出時,請記得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假如全戶遷出或是房屋變更出租、營業使用,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該處所屬分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否則可能遭到補稅甚至是裁處罰鍰! 如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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