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恐嚇刺殺國家元首、政務官員等言論行為: 1、涉犯法條: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2、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二)恐嚇於大眾運輸交通(不含飛機)工具上或場所放炸彈、持刀或開槍殺人等言論行為: 1、涉犯法條: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 2、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恐嚇飛機上放炸彈等犯罪行為: 1、涉犯法條: (1)民用航空法105條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 (3)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 2、刑事責任: (1)違反上揭法條第1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違反上揭法條第2項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違反上揭法條第3項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煽惑他人犯上揭犯罪行為者: 1、涉犯法條: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違背法令罪),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 2、刑事責任: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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