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就日前市議會質詢首長座車使用情形,經市府秘書長陳志銘召集有使用疑義之相關局處及區公所進行全面了解及檢討,無論例假日用車或請(休)假日有行車紀錄,均無首長座車「公器私用」之情事。 陳志銘表示,機關首長係屬責任制,加上部分機關具特殊業務屬性,除正常上班日外,例假日亦常有重要勤務或出席地方活動。例如警察局長於1月1日有元旦勤務、2月28日有二二八事件中樞紀念勤務、3月29日有中樞秋祭專案勤務等,這些均為每年之例行性勤務;而區政單位首長亦經常於例假日有地方公務行程;另有部分首長偶爾於例假日進辦公室靜心批閱公文。上述例假日之公務行程均將要求機關秘書補列首長行程,避免因行程登錄資訊與行車紀錄產生落差,致使外界產生誤解。 陳志銘說,關於首長請(休)假期間發生行車紀錄,經檢討主要係下列原因:一、代理人員用車,例如首長因公出國由副首長代理公務行程用車;二、支援公務使用,首長座車雖為機關首長專用,但實務上部分仍有支援同仁公務使用之情事;三、駕駛利用首長請(休)假期間將車輛開至汽車保養廠進行檢修;四、部分首長雖已請(休)假,亦可能於部分時間待在辦公室處理緊急公務,類似軍隊中常聽到的「在營休假」。 為合理紀錄首長座車使用情形,陳志銘已責成秘書處統一於首長座車行車紀錄單增列用車人、對於首長例假日行程或非首長人員用車,均應載明用車事由;同時要求各機關應定期抽查駕駛登錄行車紀錄單日期與秘書登錄首長行程之勾稽情形,避免首長行程日期與用車登錄日期因發生落差而影響市府機關首長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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