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彙辦(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敬請協助辦理。 四、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審核、逾期),概不予審核。 五、專科學校務必註明二年制、三年制或五年制。 六、申請結果錄取者將另函通知錄取學生領取獎學金,並公布於本府教育處網站;本獎學金不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七、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本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phc.edu.tw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09.9.15公告)下戴相關資料,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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