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在工作規則裡,訂定上班遲到10分鐘扣半天的薪資,這樣合法嗎?」從過往至今,陸續仍有多家事業單位所送之工作規則訂有遲到扣薪的條款,其中遲到的時間與薪資扣發的比例往往不符,即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訂立工作規則應符合法令規定,須合理且具體明確,不得濫用權利。勞動局對於工作規則當中逾越法令之內容一律不予核備。例如:遲到2小時,依法可不發給2小時薪資。若遲到2小時,雇主以不發給半日(4小時)工資即屬違法,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若經查證屬實可依法裁處。也就是說勞工有提供勞務之出勤時間,雇主應核實發給薪資,不可因為勞工遲到而採取倒扣薪資的懲罰。 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工作規則由雇主依事業性質所訂立之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的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以商工登記或法人登記所在地為準)。雇主訂立工作規則之前,請先參閱勞動部編印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有工作規則範本可供使用。另依工作規則審核要點規定,如有訂定懲罰內容的需求,應不含解僱或扣薪處分,也不得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的罰款,其他自訂內容以不逾越法令規定為原則。 若工作規則核備之後有修訂的需要,必須注意有無涉及降低勞動條件的事項,例如:刪除原有獎勵內容、增訂懲罰項目、減發津貼或獎金等,雇主必須先經由勞資協商同意後,再將其同意文件及工作規則一併報請勞動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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