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輝的十月到來,今(109)年10月適逢中秋節與雙十節,事業單位如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連假,10月2日出勤的勞工為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10月9日補假日視同國定假日,勞工當日出勤應給加倍工資。 勞動局陳信瑜局長說明,為了讓勞工有較長的連假可以彈性運用,許多事業單位是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作日的,提醒事業單位如果要跟政府機關一樣用「一日換一日」的方式調移假日,一定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的法定程序,才算合法完備。 陳信瑜局長呼籲,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給薪,如果在臺北市工作的勞工有權益損失的情形,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的申請,讓勞動局協助爭取權益。 已合法可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作日之事業單位,可參照下表計算勞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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