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局近期接獲民眾陳情表示,自己向老闆申請生理假時,老闆卻要求員工請必須提出證明,否則當日生理假列為曠職。北市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提供生理假相關證明或就醫證明等文件,亦不得將生理假視為曠職,否則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至少2萬元以上罰單。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同法第21條規定,女性勞工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天數沒有超過3天,不用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併入病假計算;勞工提出生理假申請,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要求提出佐證資料。 陳信瑜局長表示,「生理假」號稱天王假,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雇主如果拒絕員工請生理假、視為缺勤或因此給予其他不利的處分,勞工如果申訴,經查證屬實,將開罰2萬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提醒事業單位,不論併入或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都需要給員工半薪,雇主亦須注意差勤系統之請假假別是否正確,以免觸法。 勞動局為增進民眾及公司行號認識及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議題,歷年來編製相關專刊及宣導摺頁,並置放於勞動局網站(https://bola.gov.taipei)/影音書冊/文宣品及出版品/職場平等專區,民眾可上網點選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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