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二、申請資格: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三、應備文件: (一)政府機關: 1、機關名義正式公文。 2、臨時工作計畫書(需加蓋關防):請載明工作內容(需以提供社會服務等符合公益之工作內容)及如何提升人員再就業能力。 3、求才登記表(需加蓋關防)。 (二)非營利團體: 1、申請臨時工作計畫函(需加蓋關防)。 2、臨時工作計畫書(需加蓋關防):請載明工作內容(需以提供社會服務等符合公益之工作內容)及如何提升人員再就業能力。 3、求才登記表(需加蓋關防)。 4、立案證明書影本(需加蓋關防)。 5、組織章程影本(需加蓋關防)。 6、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需加蓋關防)。 四、申請方式:請於期限內以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方式向本處(地址: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8樓)提出申請。 五、其他事項: (一)本處於年度預算內核予補助。經本處審核通過之機關(構)、團體,將於109年12月底前函復各用人單位,派工期間為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用人單位如有發生勞資爭議或是人員逕向本處提出申訴者,次年度則不核予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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