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臺北市市有不動產已辦理稅籍登記之承租人: 得申請延後繳納109年 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計4個月期間之租金、使用費,最長得延後繳納6個月。未辦理稅籍登記之承租人,自申請稅籍登記當月起得申請延後繳納租金(申請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止)。 取得營業額減少證明再減收租金: 因受疫情影響,109年9月至12月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減少達20%以上之承租人,109年9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共計4個月期間之租金,得申請依營業額減少比例減租(申請期間:自110年1月16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 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市有不動產租金紓困措施 (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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